2022年5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租赁甲公司的钢管,乙公司于每月15日前支付甲公司当月租赁费,逾期支付属于乙公司违约,乙公司除按约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赁费外还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全部欠付租赁费的20%计算。后乙公司未按约支付租赁费,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赁费140万元及利息;并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28万元。乙公司辩称,欠付租赁费属实,但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利息与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请法院驳回其利息诉求。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乙公司逾期未付租赁费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分高于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根据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乙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酌定违约金以所欠租赁费140万元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同期LPR四倍计算。对于甲公司的利息主张,因双方已经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且违约金已经覆盖甲公司损失,甲公司再主张利息系重复主张,故本院对该利息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赁费14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