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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工在养老院滑倒受伤 养老中心承担90%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5-08-11 发布者:xiaokang_sd 34 次浏览

      某养老中心与牛大姐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牛大姐在该养老中心的医护部担任护士。2021年7月16日,牛大姐在工作过程中,因上一个护理师刚给同屋其他老人洗完澡,没有及时清理卫生间地面积水,牛大姐进入卫生间时不慎仰面滑倒受伤。经送医治疗,诊断为左腕骨挫伤、胸椎12椎骨骨折。牛大姐诉至法院,要求养老中心赔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3万余元。诉讼中经法院组织鉴定,牛大姐因本案事故遭受的人身伤害构成十级伤残。
      养老中心辩称,牛大姐摔伤后,养老中心人员积极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认可牛大姐是在劳务协议履行期间摔伤的,但是其此前在本中心工作的两年期间都没有摔倒过,本次摔伤其自身应负有一定责任,其在劳务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损失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牛大姐是否有过错,该过错是否足以影响责任比例认定。结合当事人陈述、其他在案材料,法院认为牛大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注意到地面湿滑进而滑倒受伤,其在进入卫生间这一特定场所时,应当对其个人安全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故对其受伤的损害后果,其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法院综合认定牛大姐的责任比例为10%,养老中心的比例为90%。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比例以及《民法典》第1192条,判决养老中心赔付牛大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养老中心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养老机构应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施设备。基于养老机构中老年人较多的特殊性,经营者更应加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保持环境的干净整洁和安全性。劳动者对己方安全亦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在工作交接与配合时应核对工作内容、熟悉工作环境,注意环境的安全性,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本案中因其他护工给老人洗澡,养老中心未及时安排工作人员清理地面,导致地面有水湿滑,进而使得工作人员牛大姐受伤,养老中心存在疏于管理的较大过错责任,牛大姐本人在进入卫生间这一特定领域时未注意工作环境的现状,对其自身受伤亦负有一定责任,法院据此酌定双方的责任比例为九比一。(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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